一、解放初期厦门市的经济状况
解放初期,饱受列强侵略、陷入多年战乱的厦门,是一个满目疮痍、经济瘫痪、民不聊生的烂摊子,工业生产的历史虽然较早,但发展缓慢,基础薄弱。全市除自来水、电灯、电话、轮渡4家公用事业单位外,仅有94家小型私有工厂和手工作坊,大多生产火柴、香烟、肥皂、酱油、米粉、纸箔、白酒等低档低值产品。而商业又呈畸形发展,银楼、钱庄、参药、茶行、水产、食品等行业占全市商户三分之一强。当时厦门由于地处海防前线,频遭海峡对岸国民党军的战机空袭、炮火封锁和特务骚扰,海上交通中断,进出口贸易受挫,侨汇无法沟通,工业生产原材料严重短缺,商业销售十分困难,员工大量失业。加之不法商贩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大肆进行黄金、银元、美钞的非法交易,金融投机甚为猖獗,平均物价上涨指数达95.4%,尤其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上涨320%,花生油上涨242%,使得市场既相当混乱又十分萧条。据不完全统计,厦门岛解放之初,94家工厂仅复业63.8%,3269家商店仅复业76.5%,港口货物吞吐量只有3.26万吨。195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不足3700万元,财政收入仅626.35万元,新政权面临严峻考验。
二、税务部门的成立及所执行的税收政策
为迅速改变现状,打开局面,厦门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方针,从当时厦门的实际出发,着手制定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政策,号召全市人民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克服困难,恢复生产。同时紧紧抓住财政金融这一重大命脉,将税收工作摆上重要战略地位,在厦门解放的第一周内,即1949年10月22日和23日,主管地方税收的厦门市财政局地方税征收处和主管国税征收的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分局就相继成立。经半年时间运行,1950年4月,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合并,改名为厦门市税务局,局长由副市长张维兹兼任。内设秘书科、直税科、货税科、计划科、地税科、人事科,下辖同安、海澄2个县局和市区、禾山、鼓浪屿、厦港、后江埭等5个税务所。
成立之初的厦门市税务机关,针对当时税政不统一,税种不一致,税目混乱多,税率差异大的现状,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从厦门实际出发,在废除旧时期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暂沿用部分可适用的旧税种的同时,按照统一税政、严格制度、合理负担、适当平衡的原则,对税种、税目、税率迅速进行了调整。
1.减少税种。在原有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之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停止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从而使工商税种由14种减并为11种。
2.简化税目。为了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停征涉及有关生产原料器材的税目387个,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并为25个。
3.降低税率。提高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累进点,缩小级差,增加税级,税率由原来的14级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盐税减半征收,工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降低货物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纸烟的税率由120%减为90%,改制酒的税率由120%减为50%,罐头、化学碱、火柴、棉纱、毛织品等的税率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其他各税,如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城市地方附加等税率,以及滞纳金也分别作了调整。
4.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由原来单纯民主评议,改为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定额纳税三种办法。
5.简化货物税征管手续。决定11种货品完税出厂后,不再领取分运照和办理分运手续,农林矿产品尽量采取划区货照同行办法,以减少纳税人之劳烦。
6.出口退税。为鼓励出口,规定出口货物经过批准后,可办理退税。
调整税收之后,一方面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市场出现繁荣景象,大米、面粉、棉纱、棉布的市场供应量成倍增加,加之侨汇得以沟通,平抑了市场物价,大米从最高时每50公斤63元降至12元,花生油从最高时每50公斤265元降至48元。另一方面调动了私营工商业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私营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私营工商业歇业户逐渐减少,开业复业户不断增加。据统计,至1952年8月,全市工商业户已达到4330户,比1949年12月增加了967户,增长率近30%;工业总产值、交通货运量、港口吞吐量分别比1950年增长17.9%、20.6%和76.6%;1952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已达到981.6万元,比1950年增长56.72%,实现了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预定目标。
三、税收积极配合社会主义改造
经过全市人民的艰苦努力,到1952年底,厦门市胜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基本好转任务,工农业生产达到和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使税收来源相应发生了变化。厦门市税务机关按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政策,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和改造程度,采取了一系列不同的税政措施,大力扶持、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农业和手工业合作化的实现。
(一)税收对国有工业企业采取保护扶持政策
解放初期,厦门的国有工业几乎是空白,市委、市政府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厦门所处的特殊位置,对于大办国有工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破烂摊”工厂,改造为国有工业企业;二是将公私合营转为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三是由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改制、升格为国有工业企业;四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投资兴办国有工业企业。厦门市税务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执行全国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国有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1.对于利润上交国家财政的国营工业企业,以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经上报批准后,均给予免征所得税。
2.对机器制造业、车船制造业、电工器材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按政策予以减征40%~20%的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国营企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证照制度的规定》,对国营企业产制或国营企业由外国进口的应税货品及在市场上收购的应税农、林、鱼、牧产品,纳税后不再核发完税证,以专用缴款书为纳税凭证;内部调拨时,可凭国营企业发货使用的单证运行,不再使用分运照。国营企业产制的应税产品或在市场上收购的应税农、林、鱼、牧产品,大包件或小容器上印有国营企业产制国营经营等商标的,可免贴完税证或检查证。
4.国营企业改装、改制已税货品,其大小包件上印有国营企业标志的,免贴改装证、改制证。
5.细化政策规定,避免重复征税。一是将工业企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二是对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纳营业税;三是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5%;四是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五是对连续生产的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六是对工商业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调拨的货物,从产制、批发、零售的三道营业税改为只征收批发和零售两道营业税等。
以上措施的采取,对缓解工业生产经营的困难产生了直接影响,不仅酌量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力地支持了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而且税务部门主动帮助企业促产增收,对纺织、化工、机电、卷烟、酒类、罐头、感光等有潜力的企业一帮到底,取得明显成效。至1956年底,厦门已建成造船厂、罐头厂、橡胶厂、工程机械厂、通用机器厂、锻压机床厂、感光厂,以及鱼肝油厂、酿酒厂、电池厂、化工厂、轴承厂、电机厂、电化厂、冷冻厂等一大批较具规模的国营工业企业,逐渐形成“后江埭工业区”和“沙坡尾工业区”,工厂总数已达435家,为1950年的4.68倍,工业产值33354万元,为1950年的13.3倍。工商税收收入为1377万元,比解放初期翻了一番。
(二)对私营工业改造的税收采取“区别对待”政策
1.在配合对私营工业的改造中,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厂,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并按照国家对其控制程度,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对公私之间的联系和私私之间的联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课税办法。如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加工业务,必须事先订立加工合同;接受加工的私营工厂必须就委托者交来的原料进行加工;加工厂不得代垫原料,也不得代购原料或包装用品;加工的成品不能使用加工厂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均作为进销货行为进行扣税。但是,对私营工厂接受国营、合作社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这对促进私营工厂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限制私营企业之间的非法活动起了制约作用。
2.对公私合营工业在税收上放宽规定。公私合营是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在税收政策上,对公私合营企业视国家控股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从征收、管理上给予放宽。主要有:
在营业税方面:(1)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之后统一核算盈亏的,以总厂为核算单位,各分厂、车间之间原料业务往来,都不纳营业税。如总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在30%的范围内给予营业税的减免;(2)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之后仍分别核算、自负盈亏的,其相互销售原材料、半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由各厂分别交纳营业税。
在所得税方面:(1)对公私合营企业有关清产核资涉及损益的计税处理作出放宽的规定,凡在合营后尚未办理清产核资,或已经进行清产核资尚未全部完成者,在计征前一年度所得税时,可按原账面计算;(2)对有关职工福利费用的列支方面,公私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已经改革的,其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提取的附加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列支;(3)其他有关期末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处理等方面,只要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或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可按其制度规定的计算标准执行;(4)私有工业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出现负债高于资产的倒挂户,在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税务机关尽力做到使一般私营企业能够保留适当的股权,以免负债过多造成大量破产现象,以有利于对资本家的安排、改造。
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照证管理制度上,也作出了从宽简化的规定,如对公私合营工业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地区间从事经营,可以发给固定工商业销货证明单。对出口的水泥、玻璃、及玻璃器皿、肠衣、调味品、爆竹、罐头等8项货物退还货物税税款的全部;对出口的酒及改制酒、迷信品、化妆品、香皂、牙膏等退还已纳税款的二分之一。
由于采取了优惠灵活的税收政策,厦门市的私营工业改造进展很快,一是拓展了加工订货渠道,1954年,市米粉、缝纫、火柴、肥皂、蜡烛、针织、锯木、铁器等行业的131户私营工业、工场手工业不同程度地接受国家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工业产值由上年的39.45%上升到93%;二是加快了部分工业企业公私合营的步伐,除最早合营的电灯、电话、自来水、轮船公司外,华康烟厂、大中华糖果厂、华南制革厂、山海冰厂等也加入了公私合营的行列。
(三)对私营商业的改造采取宽松和照顾的税收措施
1.对接受改造的私营批发商,在税收上采取若干鼓励照顾的措施,一是对已经转业的私营批发商,转营政府允许的行业,视作变更营业性质,其存货由国营公司、合作社按批发牌价收购的,可以不纳营业税;二是对申请歇业所发生的职工解雇费、退休金、医药补助费等费用,同意其税前列支;三是对已参加公私合营的批发商,凡批发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免征批发营业税;向国营商业、供销社进货进行再批发的,不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据统计,到1954年底,全市的棉布、百货、新药、肥皂、烟草、柴炭、纸业等7个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2.对私营零售商的营业税的课征。针对当时零售商户多、资金少的特点,税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提出凡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的代销商品,不分工业品、农产品,均由国营、合作社交纳零售营业税,只对私商就其所得的手续费,按7%的税率交纳营业税等一系列措施,并派出税务干部帮助零售商加强财务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到1955年7月,先后和国营公司建立经销和供销关系的已有纱布、百货、文具、京果、新药、木材、电料、茶叶、柴炭等行业共计407户,占全市私营商业户数的40.3%。
3.对合作商店、小商小贩的税收采取了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凡组织起来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在经营上确有困难的,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如合作商店在一个月内的实际所得毛利不够支付工资的,可以免征营业税;虽够支付工资但不够纳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服务性行业中的一般服务业,如修理修配、理发、浴室、旅店、饮食、洗染等,按3%税率从轻纳税。对于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上都比照合作小组的纳税规定办理,并在纳税的起征点上给予照顾:凡每月销货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的,可以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虽已达到起征点,但在经营上还有困难的,也给予适当照顾。至1956年底,全市已基本完成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小商贩合作化,私营商业也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市区改造的私营商业达5650户,饮食业1024户,服务业340户,分别占其总户数的98.93%、96.24%和88.08%。与此同时,一个由劳动群众自愿投资入股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也日益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农资、百货、五交、日杂、医药等55个门市部和经营网点遍布全市城乡各地,一方面为城乡人民提供充足的布匹、毛线、胶鞋、火柴、肥皂等大量日用品,另一方面又从农村收购荔枝干、桂圆干、笋干、鱼虾干、香菇、木耳等农副土特产品,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呈现出一派城乡繁荣、购销两旺的景象。
四、加强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
解放初期,针对新旧政权交替中税收管理局面混乱、无章可循、政出多门、相互争利的现状,税务局在成立之初,就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遵照《福建省财政工作接管方案》中提出的“一般照旧,个别废除;税区不变,机构保留”的税收征管原则,摒弃旧政权腐朽落后的税收管理模式,保留其有参考价值部分,以整顿税收秩序为重点,在实践中摸索和创新税收征管之路。主要采取以下积极而有效的措施:
(一)建立专责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段专管,建业归行,建账立簿,建发货票的“四建”和税务机关与市行政区相结合、行业与区段相结合的“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把控制税源工作深入到户。要求所有税务干部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到第一线,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四数,即:1.掌握行业数和户数;2.掌握三额数——营业额、所得额、资本额;3.掌握各种价格数——进货价、销售价、批发价、零售价、时价、原价;4.掌握有关比率数——毛利率、纯益率、开支率、折扣率。在此基础上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季分户落实每户收入计划;及时按照纳税时限组织税款入库;及时分析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帮助企业克服困难,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问题。同时通过宣传税法、纳税辅导、自查补税、一旬一核、月税月核等多种形式,帮助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31个重点行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努力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的工商业户,使厦门经济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开展以反偷漏税为重点的纳税检查
解放初期,由于私营工商业偷税漏税现象大量存在(其主要手法有:收入不记账、账外账、几套账、空户头账、暗号记账等),厦门市税务机关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了以反偷漏税为主的纳税检查,采取了8条行之有效的措施:(1)依靠店员职工,保护国家税收;(2)开展协税护税;(3)加强配备税务外勤干部;(4)招收查账技术人员,加强查账力量;(5)加强货物税的驻厂征收,严格控制重点税源;(6)建立与健全集市管理委员会,补充税务征收力量;(7)建立摊贩管理委员会;(8)实行临商证。1951年初,抽调组织得力干部对市区3692户营业户的发票账簿、库存货物、表报凭证等进行了普查和专项检查,并重点对烟厂、酒厂等进行“单管合查”和缉私调查,共查获涉税违章案件362起,补罚税款21000万元(旧币)。至1952年底,纳税检查工作趋向制度化、经常化。
(三)组织民主评议税收
1950年上半年,市税务局首次对所得税的征收采用民主评议的办法,先在各行业中选择典型户进行调查,摸清各行业的营业额、标准纯益率和所得额,确定3~5个利润等级和纳税标准。而后各商号对照典型户标准,按比例自报分数,经评议会初核,由征收机关最后核定。此办法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1950年12月,梁灵光市长亲自对厦门市缴清税款和民主评议做得较好的前三名即糖油粉、侨批业、纱布业颁发奖旗。1953年,大同、文安等街道摊贩组织集体纳税,列队游行,各行业互相挑战,气氛十分踊跃。
(四)协税护税
解放初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办法之一是组织多方协税护税,主要做法:一是与工会密切联系,组织职工护税。1953年全市工会成立职工护税组织,市总工会、店员工会、工厂工会、搬运工会和各行业基层工会,都设有护税干事,或按行业成立护税小组。1954年据开元、思明、鼓浪屿三个分局统计,职工检举不法商人偷漏税案件423件,追回税款6000万元(旧币);二是税务部门主动与公安、公路、航运、邮政等部门联系,商讨建立检查站及协查走私、偷税等。1951年11月,市税务局委托邮电局开展邮寄包裹货物税管理,邮电局凡发现应税未税货物,都先通知寄(收)人向税务机关纳税后方能付邮或提货;三是在市工商联成立行业评议会和复议会,纳税人有疑虑或认为不合理的,可先向工商联申述,由工商联与税务机关协商解决。1951年8月,工商联向税务机关建议实行统一发票管理,被税务机关采纳,于当月就颁发了《厦门市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并委托评议会协助代为销售统一发票。工商联还配合税务机关组织健全会计促进委员会,举办讲习班,培训会计、司账人员260余人,在45个主要行业中建立了356个纳税互助组,采用互助储金,保证如期纳税。1951年,工商联发动缴清旧欠税款16万元,协助税务机关稽查涉税案件2218起,查补税款11万元,厦门市因而获得工商业税收无尾欠光荣城市的荣誉。
承编单位:厦门市地税局
撰稿:宋森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