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自厦门解放后至“文革”以前,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执行法律及政策的检查,法规、文件的草拟,法制教育及宣传等,分别由市公安局政治部门、秘书部门及各业务科、处承担。至1985年5月,市公安局成立了政策研究室。1989年4月改为法制处。县、分局设法制科。市局法制处下设秘书科、复议应诉科、调研科、史志科。1995年劳教划归法制处管理,原属治安处的劳教案件审批科也成建制划归法制处。法制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局公安法制建设及本局业务部门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负责公安行政案件的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市局业务部门办理的需经法制处审核的案件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把关,对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进行审批;协调解决疑难案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民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对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全局执法活动进行指导;承担本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任务。
一、建章立制
厦门市公安局成立后,为保卫人民政权、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定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制订有关治安行政、公共场所管理、内部保卫、出入境管理、交通、户政、消防等法规。1949年10月至1980年12月,市公安机关为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草拟的规章和会同财政局、邮电局、交通局、城建局、粮食局、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66件,其中仍继续有效的23件,已废止的141件。
2001年1月13日,厦门市公安局对各分局、业务处1981年以来起草制定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汇总各部门清理意见,经审查共废止93件,保留43件。2002年6月,为适应入世要求,对照世贸相关规则和中国政府承诺的内容,对市局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共废止了116件,保留了20件规范性文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随着厦门经济特区的迅速发展,建章立制的任务越加繁重急迫。特别是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建章立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以来,厦门市公安局制订的地方法规、规章主要有:《厦门市禁赌条例》、《厦门市禁毒条例》、《厦门市消防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以来,市公安局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关于校园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有关法律的适用》等54份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与队伍建设、执法活动和公安行政管理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为公安机关更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公安机关职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关于报批劳动教养案件的若干规定》、《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工作的决定》、《厦门市公安局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厦门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执法基础台账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提解在押人员、被监管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特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厦门特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行政案件复议和诉讼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按条例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决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990年10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新规定的陆续出台,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987年5月8日,全市首起治安行政诉讼案件即原告陈某不服市公安局〔1987〕315号申诉裁决一案,在开元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振和局长,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甘露、余建生出庭应诉。这是解放以后厦门市第一起公安机关以被告身份与公民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进行诉讼的行政案件。原告陈某于同年3月8日下午,被一名骑自行车的少年撞倒,陈揪住少年殴打时,路过现场的东风无线电厂工人连某主动上前劝解,该少年乘机溜走,陈即迁怒于连,将连揪住推打,后陈的儿子也参与殴打,致连受轻微伤害。经开元区公安分局审理裁决,对陈行政拘留7天。陈不服,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申诉,经市公安局复查维持原裁决。陈仍不服,向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条文适当,处罚符合法律程序,维持厦门市公安局的原裁决。
自1987年至1989年12月,市公安局共受理治安处罚申诉案件81起,其中维持原裁决24起(占30%),撤销44起(占54%),变更7起(占9%),自动撤诉6起(占8%)。自1990年至2002年12月,共受理复议案件1150起,其中维持原裁决699起(占60.78%),变更136起(占11.83%),撤销252起(占21.91%),自动撤诉62起(占5.39%),驳回申诉1起(占0.09%)。
当事人对治安行政处理提起诉讼案件,自1988年至1994年12月共17起,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裁决10起(占59%),撤销5起(占29%),自动撤诉2起(占12%);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至1994年底仅有1起,经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胜诉。自1995年至2002年12月,当事人提起诉讼案件共102起,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裁决46起(占45.10%),变更2起(占1.96%),撤销35起(占34.31%),当事人自动撤诉16起(占15.69%),判决赔偿2起(占1.96%),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起(占0.98%)。
三、法制教育及执法检查监督
严格执法是人民公安警务活动中的根本要求,也是衡量公安干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厦门市公安机关自建立以来,坚持按照党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安民警学习,加强守法教育,要求依法审理案件,经常进行执法检查和纠正违法行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要求广大公安民警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厦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健全了自身的法制建设。
(一)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
从1985开始,全国开展“普及法律教育”(简称“普法教育”),每次为期5年。在普法教育期间,厦门市公安机关对自身的法制教育抓得较紧,作了具体分工:政治部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法制处、办公室负责普法工作的辅导宣传,公安干校负责普法工作的施教,后勤保障部负责普法工作的经费保障。为了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46个法律、法规。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如保密法、赔偿法及警察法等也及时组织学习。重点抓基层科、所、队领导骨干,新吸收的民警,新调进干部和军转干部的普法教育。学习形式多样化,有脱产培训、学法讲座、巡回演讲、以案释法、集体学习、骨干辅导、开办宣传栏、电视录像等,使全体民警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违法犯罪和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从1986年至1990年底,公安学校共举办各种训练班42期,参加轮训的民警3051人次。1991年至2002年12月公安学校举办各类培训班63期,受训民警达4662名,占全体民警的20%以上,其中13期政工干部和科所队长班,12期新民警班,9期军转干和新调进干部班,7期合格民警班,每期均进行考试。同时还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辅导报告、讲座多场。
(二)加强执法调研,指导现实执法工作
实践证明,公安法制工作只有从公安中心工作出发,贴近实际,服务基层,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执法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法制工作才有生命力。法制部门紧紧抓住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找准难点,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了执法尺度,及时为基层执法提出法律依据和可行性意见。其主要作法是:一是主动请示报告,争取上级法律帮助。如治安部门发现一些茶馆以播放VCD来招揽顾客,便用特种行业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罚,引起被处罚对象不服。针对茶馆行业管理界限不明的问题,法制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反复论证后,向省厅专题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到省厅法制部门的认同和批复,使执法中有章可循,避免了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执法上的偏差和当事人的不满。二是加强协调探讨,理顺受案范围。对于伤情鉴定问题,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受理,但对同一个案件的伤情,往往会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造成了对案件性质认定的矛盾,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和缠诉。针对这一难题法制部门主动与检察、法院等单位共同协商,先后解决了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劳教案件的受理机关及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问题,行政案件“告知”、“送达”程序的履行方式问题,对不讲真实姓名身份的当事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困扰公安执法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三是积极参与疑难案件研究。法制处(科)建立以后,认真当好领导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承办领导交给的一批复杂疑难案件的协调处理,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办理“9·29”系列盗窃手机、销赃、非法经营案中,法制处处长亲自参战,带领民警多次参加案件的研究。由于涉案人员多、取证难,案件移送处理有难度,法制处与检法部门多次协商探讨,解决了案件法律适用和证据方面的关键问题,最终使违法人员得到应有惩处;又如在办理2000年的“5·19”动力伞事件中,案情特殊,并有新闻媒体介入。为了尽快、准确地处理此案,法制部门亲自牵头指导办案,适时提供法律帮助,使案件得以圆满办结。四是加强执法调研。针对执法工作和专项斗争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局积极组织执法调研活动,撰写理论研讨文章《中国入世与公安法制》、《警察证人制度初探》、《试论入世后如何加强我国农村地区公安执法工作》等30多篇论文,分别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以指导基层执法。其中《警察证人制度初探》、《中国入世与公安法制》分别获省警察学会论文研讨会一、二等奖。五是拓宽渠道,为基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03年在厦门公安网站上创办了厦门市公安局法制处网页,内容包括法制公安、法律手册、学习园地、法治视窗、法律咨询5个专栏,涵盖了全局的法制工作、法制信息动态、执法须知、法制规范、案例剖析、业务参考等,力求通过公安局域网及时为基层办案单位提供法制信息,解答法律问题并进行研讨。
(三)认真依法审核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是确保公安执法活动准确、合法,预防和纠正执法活动出现偏差的最为直接的监督形式。1993年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法制部门承担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把收审、劳教、治安处罚以及刑事强制措施等审批,逐步交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199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法制处及各县、分局法制科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治安处罚、收容审查、解审、收教、劳教等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1999年市公安局又下发了《关于法制部门承担刑事强制措施审核工作的通知》,赋予法制部门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前的审核工作职责。规定在处理各类案件中,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市局、分局和业务领导不予签批处理意见。从2000年开始,开元、思明、湖里、水上等分局也先后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逮捕、移送起诉等审核工作交由法制部门负责,从而使市局法制部门案件审核从以治安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行政、刑事案件的审核。
1995年至2002年12月,法制部门审核劳教9702人,其中批准劳教9176人,少年收容教养18人,不批准劳教329人,单位自撤33人,所外执行20人,退回补充89人,建议报捕34人。
2002年,经法制部门审核审批的行政治安案件10643件11724人次,收教案件215件239人,强制戒毒476件481人;在刑事案件审核中共审核强制措施适用的1711件2005人次,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694件1176人次,刑事起诉案件1183件1653人。案件审核中退回补充材料4507件次,纠正执法偏差964件,有效保证了办案质量。
(四)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建立以执法质量衡量公安工作、队伍建设优劣的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2000年制定实施了《厦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厦门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标准》。考评工作在湖里分局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在市局全面推开。
在2001年市局第一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全局组成11个考核小组,对全市10个分局、73个基层派出所和刑侦、经侦部门2001年度的执法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共抽查案件材料5810卷,发现整改各类问题453个。经综合评定,有8个分局达到优秀标准,2个分局达到良好标准。全市第一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为以后深化考评工作打下了基础。
市公安局还不断探索改进考评办法,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一是发挥考评指标的导向作用,每年年初都针对上一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考评实施细则、标准,通过逐步提高考评扣分标准,扩大扣分项目,使考评工作更具针对性、实效性。二是为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2002年以后把市局业务处、支队的执法质量列为考核范围,要求与分局同步开展执法自查自纠。平时市局对各业务处、支队承办的案件也进行考核评分。三是结合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对各项公安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调研,为下一步制定行政管理的考核指标做准备。3年内市局共抽查各单位案件5738卷、台账700多本,发放问卷调查表2350份。
通过不断深化考核评议工作,广大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提高了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全局执法质量逐年提高,执法水平名列全省前列。
(五)执法检查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全面检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省、市颁布的地方规范性规章的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指示,每年均对全市公安系统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公安局和县、分局、支队以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均亲自参加这一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统一部署。在各部门先自查自检的基础上,由市公安局抽查,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敢于揭短,指出问题,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近年来,法制部门不断摸索事后监督的有效方法,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强化专项检查,突出常规执法检查和随时抽查的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一是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即每一季度或每月抽查一个分局的若干治安行政案件,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执法监督制度。二是实行单项法律执法检查。近几年进行的单项法律执法检查分别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执法检查,通过单项执法检查促进法律的适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实行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如1997年11月,针对一些办案单位随意扩大拘留对象范围,把一些扒窃、吸毒、赌博等明显属于治安案件的嫌疑对象也采用刑拘措施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市局领导指定法制处到羁押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在限期整改基础上对1997年以来的27名超期羁押人员分布情况向全局通报,引起这些单位领导重视,亲自对这一工作进行督办。自开展刑事拘留专项执法检查后,杜绝了刑拘超期羁押现象。
通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市局各单位对执法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并形成制度,执法办案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市公安局将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省、市人大、政协、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执法制约,接受新闻舆论、广大群众的监督,主动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包括被处置对象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批评建议。1998年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后,市公安局以警务公开为载体,全方位地接受群众对公安日常工作的监督。法制处把法制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复议案件的办案程序、办事依据等制度向群众公开,通过上墙、上街咨询宣传及输入电脑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推出警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2000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队伍建设十二项措施,市公安局先后在同安、杏林、海沧分局和交警支队等单位进行试点,专题探讨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和调解的方法,实行案件处理公开听证,增加了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监督的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得到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尊重。
承编单位:厦门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