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对中国书院影响最大的学规是朱熹制定的《白鹿洞书院学规》。此学规虽制定于朱熹任江西南康知军修复白鹿洞书院之时,但却酝酿于南宋乾道、淳熙年间福建书院讲学之际,且早在绍兴年间,朱熹对此已有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学校之政不患法制之不立,而患理义之不足以悦其心。夫理义不足以悦其心,而区区于法制之末以防之,是犹决湍水注之千仞之壑,而徐翳萧苇以捍其冲流也,亦必不胜矣。”此为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朱熹任同安主簿兼管教育之时对县学诸儒所作的训示。
其中所谓“法制”指的是学校设立的各项规约、章程等制度;“理义”则是儒家道德伦理规范。朱子认为,二者有主次本末之分,理义为主为本,规章为次为末,“正其本者,虽若迂缓而实易为力,救其末者,虽若切至而实难为功”。这一认知,始终贯穿于朱熹其后的学校教育、书院讲学,以及对书院学规的探讨中。
乾道年间的“质疑”
在朱熹《白鹿洞书院学规》进入太学之前,南宋各地官学所推行的学规,沿用的是北宋胡瑗所制定的“湖学”之规。《文献通考》有云:“瑗在湖学,教法最备,始建太学,有司请下湖学,取瑗之法,以为太学法,至今为著令。”
胡瑗(993—1059年),字冀之,泰州海陵(今属江苏)人,宋初著名的理学家,曾在苏州府学、湖州州学任教20多年。皇祐中主持太学,以太常博士致仕。胡瑗创安定学派,著名门人有程颐、范纯仁等,“是时方尚辞赋,独湖学以经义及时务,学中故有经义斋、治事斋。经义斋者,择疏通有器局居之;治事斋者,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故天下谓湖学多秀彦,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为政多适于世用”。
但胡瑗所推行的湖学学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延至朱熹的时代,已几乎不为人所知。对其时各地官学所实行的已经走样的“湖学”学规,朱熹表示严重的关切和怀疑。他说:“今之学规,非胡安定所撰者。仁宗置州县学,取湖学规矩颁行之。湖学之规,必有义理,不如是其陋也。如第一条‘谤讪朝政’之类,其出于蔡京行舍法之时有所改易乎?……大抵本朝经王氏及蔡京用事后,旧章荡然,可胜叹哉!”
理学家制定的学规,尤其是像胡瑗这样的著名理学和教育家所制定的学规,居然不讲义理?由此而引起朱熹对其时推行的学规的怀疑。他认为,此事与王安石变法和蔡京擅权有关,原先推行的规章制度包括湖学学规因受到不合理的冲击而荡然无存。正因如此,引起了朱熹对学校和书院应采用什么样的学规的深深思考。
为了解湖学学规的基本内容,他写信向其时任湖州教授的著名理学家薛季宣咨询:“又闻庆历间,尝取湖学规制行之太学,不知当时所取果何事也?求诸故府,必尚有可考者。得令书吏,录以见赐,则又幸甚。”
尽管薛氏对此作了详尽的解答,但因年代久远,湖学学规详情仍“求之略无可证”。但经薛氏的回复,朱熹对此还是有一个粗略的印象。其中印象最深的是薛士龙所答湖学本末,朱熹认为:“所论胡公之学,盖得于古之所谓洒扫应对进退者,尤为的当,警发深矣。窃意高明所以成已成物之要未尝不在于此,而广大精微之蕴,其所超然而独得者,又非言之所能谕也。”
博采众长而集大成
有了乾道年间对湖学学规的探讨与思考,故在淳熙七年(1180年)修复白鹿洞书院时,朱熹很快就制定出了流传千古的《白鹿洞书院学规》。
此学规在后出的宋闽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中名为《白鹿洞书院揭示》,而在现存最早的淳熙、绍熙建阳刻本《晦庵先生文集》卷九和宋浙本《晦庵先生文集》卷七十四中,均为《白鹿书院学规》。淳熙、绍熙建阳刻本现存台北“故宫博物院”,是朱熹在世时所刊唯一刻本。由此可以推断,“学规”应是此文的最早名称。今人所盛传的“白鹿洞揭示”“白鹿洞教条”等均为后人所加的异名,而非本名。
《白鹿洞书院学规》是朱熹从儒学经典《论语》《孟子》《中庸》和汉代大儒董仲舒、北宋大儒周敦颐的名言中,博采众家之长而制定的,堪称集传统儒学教育思想之大成。虽然其中没有朱熹本人的话,但贯穿其中的,是朱熹教书育人以及如何教书育人的重要思想和内在逻辑,从而形成的一个严密的、完美的整体。
用朱熹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特取凡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大端”,要求学者“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所谓“大端”,指的就是教学目的论、方法论上的大问题;所谓“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就是通过师生讨论解读认识此学规的重要意义,真正将学规的精神贯彻落实到书院诸生的教学实践中。
《白鹿洞书院学规》的内容涉及五个层面。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引自《中庸》);为学之序:“博学之,审问之,谨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引自《中庸》);修身之要:“言忠信,行笃敬”(引自《论语》),“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引自周敦颐《太极图说》);处事之要:“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引自《汉书·董仲舒传》);接物之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引自《论语》),“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引自《孟子》)。
在“学规条列”之末,朱熹还撰写一段文字,对学规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文中特别强调了“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的书院教育目的和推己及人以提高教育的社会影响,从而推动书院教育向社会教化的拓展,并促进了二者的结合。
正是出于对书院教学目的的考虑,朱熹对“务记览,为词章,以钓声名取利禄”的官学腐败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体现了朱熹书院教学中强烈的抨击科举弊端和批评时政的精神。因文中有“条列如右而揭之楣间”之语,故此学规又往往被后人称为“白鹿洞书院教条”“白鹿洞书院揭示”。
学界几乎无人不知,朱熹将《大学》列为四书之首。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先看《大学》,次《语》《孟》,次《中庸》”。但在《白鹿洞书院学规》中,却对《大学》的诚意正心之说只字不提,此为何故?
清代理学家陆陇其将此解读为“义理不离事物”。他说:“朱子《白鹿洞学规》无诚意正心之目,而以处事接物易之。其发明《大学》之意,可谓深切著明矣。”表面看来,《白鹿洞学规》中无“诚意正心”之目,但在处事接物之际,却时时处处离不开内在的诚意正心来“诚之正之”,此即所谓“义理不离事物”,外在的应事接物必须以内在的诚意正心来指导。此为《白鹿洞学规》所隐含的发明《大学》之意。
《白鹿洞书院学规》是中国古代最能体现书院精神的学规,对我国书院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朱熹制定的《白鹿洞学规》,规定了书院教学的根本宗旨,制定了为学之序和修身、处事、接物之要等,是书院师生必须遵守的基本学则,也开启了学校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明人伦、正士习、守规矩的先河。
独特的“和刻本现象”
朱熹把教育分为小学和大学两个阶段。《白鹿洞书院学规》是大学阶段的学生守则,故在现当代还有广东中山大学等一批大学,采用或部分采用《白鹿洞书院学规》作为校训,显示了《白鹿洞学规》的当代影响。
南宋淳祐元年(1241年)正月,朱熹逝世40年后,宋理宗下诏,以朱文公从祀孔子庙庭。又御书朱熹《白鹿洞书院学规》,颁布天下学宫。
元明清三朝,《白鹿洞书院学规》依然是各个书院学规的纲领。程端礼将它冠于《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的卷首,认为它统括了“学问之宏纲大目,而使人之知所用力”。
明代的王阳明心学盛行,虽然心学的师祖陆九渊不立学规,但王阳明却对《白鹿洞书院学规》极为赞赏,认为“夫为学之方,白鹿之规尽矣”。清初张伯行在福州编《学规类编》二十七卷,将朱熹《白鹿洞书院学规》列在首卷,作为鳌峰书院的学规。
由于朱熹《白鹿洞书院学规》穿越时空的影响,“明伦”成为许多书院学规的重要条目。清王朝统一台湾后,台湾书院制定了许多学规,其中重要的有刘良璧的《海东书院学规》、胡建伟的《澎湖文石书院学约》、林豪修订的文石书院《续拟学约》等。这些学规的特点是均以《白鹿洞书院学规》为圭臬,将重人伦、明大义列为学规之首。
《白鹿洞书院学规》流传到东亚、东南亚等地,也产生了经久不息的影响。大约是在明末清初,日本儒者山崎嘉在先儒注说的基础上,撰《白鹿洞学规集注》一书,在日本刊刻出版。他认为,此学规内容明备,应与朱子所撰《小学》和《大学》之书并行,由于篇幅较小,全文才500多字,“隐于夫子《文集》之中”,故有必要单独择出加以大力宣扬。为此,特撰《白鹿洞学规集注》。此书篇幅不大,才十几页,然而出版后在日本学界引起强烈反响。
此后,日本学者注解朱熹《白鹿洞学规》的著作,单独印刷出版的刻本层出不穷。下延至江户末期的200年间,此书的抄本、刊本竟多达六七十种,形成独特的朱熹《白鹿洞学规》“和刻本现象”。
而在韩国现存的许多书院,如绍修、陶山、屏山等书院墙上,至今还可以见到许多古代留存的《白鹿洞书院学规》。
(作者为福州理工学院朱子文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