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线长,港湾曲折,岛屿密布。福建渔区的土地主要是渔业土地,如可供养殖和从事渔业经营的海地、海田、海滩、海石板、紫菜磹等。由于渔民完全或主要依靠渔业为生,且渔区大部位于海岛,适宜经营农业的土地甚少。因此,福建渔区的土地改革主要是渔业土地的改革。
一、福建渔区土改前的土地占有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前,福建渔业区占有关系和生产经营方式的类型复杂,但渔业土地同农业地区一样,绝大多数为渔业封建剥削者所占有。主要有4种类型:1.公海渔场:一般没有私人占有,只要有工具,都可以自由进行生产。在部分地区则有地主阶级或某一族房、某一乡村霸占一定范围海面权的现象(所谓白水),渔民必须向其交租,才能捕鱼或泊船。2.澳地:多为地主或封建族房所占有,租给渔业资本家或其他渔业生产者经营。还有渔民自有经营、公户轮值者自营或出租的。3.海区:有的为封建族房占有用以剥削地租的,有的为生产者自己占有,也有集资围成的。4.紫菜磹:绝大部分都是地主阶级或封建族房所占有,分割出租给渔民经营的;也有一部分为劳动人民自己所有,自己经营或出租收益的;也有公轮的。一块磹地分割为几分不等,轮值者几年可轮一次,每次可轮得几分之几。他们或自营或出租,情况复杂,各地区不相同。
此外,在福建的渔业生产中,还存在着资本主义性质的劳资关系。渔业资本家自己占有租入澳地,单独或合股投下一笔资本,配备全副渔船、渔网及其他渔具(有向别人租来的),雇用渔工进行各种渔业生产。资方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只担负经营管理,剥削渔工的剩余劳动价值而取得利润。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中,带有封建陋规和超经济剥削,渔业资本家和船主可随意打骂渔工,有的渔船主的家属住在船上,伙食由渔工们供给。劳资这样分配:一般大型作业资方占三分之二,劳方得三分之一;小型作业一般对半开或资主略多;另一种形式是生产所得全部归资方,每月按技术高低付给渔工固定工资。渔业资本家占有船网工具,如平潭县一个渔村,“2户渔业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占该村总数59.7%,而36户渔工仅占40.3%。”
还有一种是有合作社性质的渔民集体生产经营关系。主要形式有:1.渔船共有、共租或私有公用。渔具各人平均带出或按技术高低带不等数量的渔具,共同劳动,各得自己网内的渔获物。共租的渔船由大家平均负担船租。私有的渔船,船主得船份或“阴网份”(船主若干张网,由没有船的人代捕)。这种形式多见于定置网和流刺网渔业,如晋江的退缯,厦门、同安的七星网,东山的鱿鱼钓,漳浦的定置网,平潭、连江、诏安、莆田等地也有这种互助形式。2.渔船渔具共有(按劳出资伙买)。渔船共有、共同租用或私有公用,渔具平均带出,除租用的船给租金或私有的船得船份外,工具不分红,按劳平均分益或按技术高低固定死分益。这种形式多见于钓渔业,如莆田的钩钓、东山的乌船延绳钓、厦门的小对船拖网、小缯网、小钩钓等。3.渔民集资伙买渔具,股分有多有少,集体劳动;或部分渔民占有渔具,部分渔民只参加劳动,收按渔具劳力比例分益。劳动报酬方面,除舵手较高外,其余人员平均一份,有的技术人员另有定金津贴。这种形式如平潭的夏缯、连江的缇缯,惠安峰尾的小钓船,东山了小围缯渔业,掷掷船拖网等。4.渔用地(使用权)、渔具共同占有,轮流捕鱼。
由于渔产品购销和渔盐供应,全部由渔霸、地主和资本家把持的“鱼牙行”和“盐团”所垄断,经常杀价收购渔产品,抬价供应渔盐,进行残酷的中间剥削,渔民饱受欺凌之苦。加之海匪抢船劫鱼,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使渔民长期处于饥寒交迫的困境。因此,废除渔业区的封建剥削制度,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满足贫苦渔民要求,适当分配渔用地,组织渔民合作生产等一系列的渔区民主改革与经济改造工作,和农村土地改革一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福建渔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因福建的渔区大多地处海防前沿,残存的土匪、特务、恶霸三者结合起来,不断对渔区进行窜扰和破坏,严重地威胁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福建沿海为国防前线这一特殊环境,中共中央华东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沿海、海岛工作极为重视。从1950年开始,福建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发动广大渔工、渔民展开了剿匪、反恶霸斗争,没收了渔霸、地主的渔用地、渔船渔具及渔业设施,取消了鱼行的专卖权。这一斗争的胜利,不仅巩固了渔区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也为渔业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为了扶持渔民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福建省委和人民政府自 1950 年起对渔区发放救济金。1952 年就发放救济金 100675 元,1953 年 827245元,1954年163336元,1955年360753元,1956年591514 元,1957 年 245431 元。其中以晋江专区较多,龙溪、福安专区次之。
为了帮助渔民安定生活、贷款修补船具和解决生活困难,自1950年起向渔区发放渔业贷款。对于一般贷款,深入到队,从检查船只、渔网破坏程度,参照常年修补费用情况进行核算。对于基建贷款,多采取按作业的性质,分类站队,根据“发展多贷、维持和淘汰的少贷”的精神,以及参考渔场、劳力、技术、资金、物质供应及渔民负担能力等条件进行核放。从 1950 年至 1952 年,人民银行共发放渔业贷款 172.67 万元,配售渔盐2.8万吨,促使全省海洋渔业专业劳力从1950年4.8万人增至1952年底11.7万人;水产品产量从1949 年的 6.75 万吨恢复发展到 1952 年的 15.9万吨,平均年增长33.1%,比全国同期增长水平高3.1个百分点,渔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也由 1950 年的 3.03% 提高到 1952 年的 5.06%。1952年,全省有渔船18614艘,比1950年增加1.8倍;水产品产量达 159252 吨,比 1949 年增长 1.3倍。
为了推动渔区的土地改革,1951 年 5 月,福建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决定在连江县黄岐乡进行渔区土地改革试点,并组织由18人组成的试点工作队进驻黄岐半岛。通过大会报告、讨论、个别谈心、典型教育等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此后通过划分阶级、斗霸、分田、组织建设等阶段,于 7 月初完成了土改全过程。同年 9 月,省工业厅水产科召开第一次全省水产会议,了解渔区基建情况,建立上下联系制度。11 月 8 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开展渔业工作的意见》,指出:“现在渔区工作的基本方针,应当是发动渔民恢复与发展渔业生产,渔区中一切工作,均应首先考虑是否对生产有利。”“渔区工作的路线是:依靠渔业工人与贫渔民,团结中渔民,联合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争取富渔民和渔业资本家,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渔业生产中的封建剥削。”文件还对渔区土地改革作了部署,规定了具体政策。
1952年1月8日,根据《土地改革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的精神,福建省颁布了《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没收渔业封建剥削者的渔用地及附属于该项土地上之渔业设备;并没收其农业土地、多余的房屋和多余的粮食。”征收宗祠、庙宇、寺院、教堂等团体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保护渔业资本家所有的渔船、渔纲及其他渔业用具和资金,不得侵犯。征收渔业资本家渔用地及附属于该项土地上之渔业设备。”保留地主、渔霸、渔业资本家占有的船网工具及其财产。《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主要是废除封建性的占有制,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对于资本主义性的占有,还是实行保护政策,借以鼓励渔业投资。
根据《关于开展渔业工作的意见》和《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从 1951 年冬至 1952 年春,全省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渔区土地改革运动。首先是重新划分渔区阶级成份。渔区绝大多数人兼有渔业和农业两种收入,划分阶级成份必须把渔业和农业两种收入完全分开,分别划分。农业部分按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处理。渔业部分则按本人对生产工具占有及使用关系的不同情况,分别定其为渔业资本家、渔业经营者、渔民、渔工等不同成份。同时视其以哪一种剥削为主,定其为渔兼农或农兼渔。在渔为渔业资本家,在农为地主。如渔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则其成份为渔业资本家兼地主;如以农业收入为主,渔业生产为副者,没有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则其基本成份应为农民,反之亦然。
紫菜磹和海田生产是介于渔业和农业两者之间的特殊类型,但其占有情况与生产方式则和土地一样。所以这两种收入,不管是剥削所得或劳动所得,都应当作农业收入看待。其他渔用地如有租佃关系,业主收入的地租一律算作农业部分的收入。经营的收入则归于渔业部分。因此,将渔业生产者分四种类型评成分:渔业资本家、小渔业主、渔民、渔工。
其次,废除海上封建剥削制度。一切渔用地的所有权,原由地主、宗族、村社及其他非法霸占者,一律收归国有,合理分给渔民经营。与渔用地相关的生产工具(如渔船、渔网)及其他渔具,凡有利于生产,酌情征收分配给贫苦渔民使用。租用这些渔用地的正当经营者的所有生产工具仍归原主所有,一律不动。与渔用相连的渔寮,如属于地主或公业公轮所有者,也一并收归国有。如属于经营者自己建筑的,仍归原主所有。属于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及其他贫苦群众所有,因缺乏劳力而出租的小块渔用地,一律不动,可听其继续出租。定置网类渔业所用的海地,凡属应收归国有者,在收归国有后,仍由原经营者依法经营。渔业所用的澳地及紫菜磹等应收归国有者,在收归国有后仍由原经营者依法经营。
此外,渔区土地改革中,在承认渔业资本家合法利润的同时保障渔业工人的合理收入,做到劳资两利。有的渔区在土改中采取了由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办法。如平潭的渔区土改中,“根据君山、东澳、光楼3个乡统计,在收归国有的12处澳地中,有16个生产单位依照两利原则,采取协商方式,调整了劳资关系,订立了集体合同。同时,在分配澳地使用权过程中,把297户渔民组织起来了。国彩、白青 2 个乡将 27 大块紫菜磹,分配给由 177 户渔民自愿结合的 15 个紫菜磹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
福建渔区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把持制度,摆脱了封建剥削,使渔民在经济上得到了解放,政治上翻了身,大大激发了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1952 年上半年全省渔业生产量达到9.25 万吨,超过了 1951 年全年的产量。随着生产的发展,渔民的收入明显增加。如东山县的渔民收入由土改前1950年的273元,增加到土改后1952年的357元,增长了30.7%。与此同时,广大渔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也都有了很大改善,渔区到处盖上了新房子,渔民的穿着也得改善,改变了过去“破屋难挡一阵雨,褴褛衣衫难遮体”的面貌。
三、福建渔区的民主改革
由于当时各级党政主要精力集中在农村的土地改革,渔区土改比较草率,渔民发动得不充分,封建势力未彻底摧毁。尤其是福建毗邻台湾,属海防前线,且渔民又居住分散,漂泊海上,漏网的地主、恶霸、匪特等潜伏于渔船之间,进行破坏活动,不仅影响渔业生产,而且引起了渔民的不满。据此,中共中央于1952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要求“立即采取适当步骤,大力争取渔民,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肃清潜伏反动势力,并逐步恢复与发展渔业生产,以配合全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52 年冬,全省抽调20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分赴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处理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这次改革实行了依靠雇工及贫苦的独立劳动者,团结一般渔民(包括渔业资本家在内),打击匪首特务、封建把头、帮会首领及逃亡恶霸的方针政策。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彻底摧垮封建势力和废除封建剥削制度;二是整顿健全渔民协会组织、渔工会和渔民民兵组织;三是调整劳资关系,对渔业资本家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四是处理好海权、湖权纠纷,加强渔农之间的团结;五是发动渔民开展生产自救,互助合作。
整个民主改革的任务至1953年底完成。通过民主改革,全省整顿和组织了143个渔民协会,参加的渔民有60357人。组织渔民民兵25万人,实行劳武结合,参加生产,保卫海防。建立66个渔业供销合作社,入股社员多达72574人。发动6498个渔民组成了576个生产劳动互助组,开展渔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同时限制了“鱼牙行”的垄断,调整了生产中的劳资分红比例。大船从过去的工具分成63%,劳力分成37%,调整为工具分成 40%,劳力分成 60%;小船从过去的工具分成55%,劳力分成45%,调整为工具分成35%,劳力分成65%。平潭县裕潘乡定置网作业的劳资分成从过去在总55份中劳方得16份,资方得39份,调整为按总份31份计算,劳方得16份,资方得15份。惠安县岞山乡的分成比例从过去的劳方35.2%,资方64.8%,调整为劳方50.4%,资方49.6%,从而在劳资关系上限制了剥削,提高了劳动者的经济效益。
通过民主改革,福建渔区气象一新,渔村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推翻了封建把持势力,建立了自己的渔民协会组织,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渔业产量急剧增加,渔民的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了。